一、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手续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一)女教职工:
1.初婚怀孕三至五个月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属再婚者同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2.持《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部门计生联络员处备档。
(二)男教职工:
1. 怀孕三至五个月,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2. 持《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部门计生联络员处备档。
温馨提示:去办理生育登记之前请提前打电话居委会核实需带材料。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
批同意后方可怀孕。教职工获得审批后将审批材料交到所在部门联络员备档转交计生办。
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