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
 
 首页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工作动态  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  青春健康协会  常用电话  健康知识 
教职工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程序
 教职工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程序 
 学生计划生育相关手续程序 
  教职工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程序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教职工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程序 > 正文
 
教职工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指南
2018-06-07 15:39  

      

一、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手续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一)女教职工:

1.初婚怀孕三至五个月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属再婚者同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2.持《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在部门计生联络员处备档。

(二)男教职工:

1. 怀孕三至五个月,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2. 持《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部门计生联络员处备档。

温馨提示:去办理生育登记之前请提前打电话居委会核实需带材料。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

批同意后方可怀孕。教职工获得审批后将审批材料交到所在部门联络员备档转交计生办。

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广东工业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图书馆楼7楼704
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行政楼430 电话:020-37626033、020-39322651    粤ICP备05008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