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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0-06-05 10:4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1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温国辉

2019年11月1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54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对《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等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第五十条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五十、删去《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计生”。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其成员的”。

将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工作机构”。

将第十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卫生、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管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实行共享,方便群众办事,避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供材料。”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婚育证明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照或信息平台核验的,应当及时办理。”

将第十五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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